退款不能提现?北京公布一批文旅消费典型案例
春节假期将近,出门旅行、观看演出成为不少市民的选择,在此过程中,因为退票、退房问题容易和平台、商家产生争议。退款了却不能提现,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无座票……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一批在线文旅消费相关典型案例。

退款打入平台钱包但不能提现,法院:平台违约!
消费者杨某在平台买了民宿通用住宿券,商品详情页写着“不约能退”“安心退改”。买完后,杨某打电话订房,商家没回应。杨某就在小程序申请退款,钱倒是退到小程序钱包里了,可就是没法提现。客服说,提现功能没开,平台资金周转紧张,暂时退不了。杨某无奈起诉,要求平台经营者原路退还全部款项。
法院认为,平台此举构成违约,经营者应当将款项退还至消费者的支付账户。
“消费者依平台‘不约可退’承诺申请退款,在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,平台不得对退款方式作出额外限制,阻碍消费者退款。”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副庭长张倩表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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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,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两张演唱会门票只能退一张?法院:退票规则解释应有利于消费者!
方某在票务平台买了两张演唱会门票,结果行程有变就申请退票。一张票顺利退了,可另一张票却退不了。原来,购票页面的票务须知写着:“在销售阶段同一购票人、同一购票账户仅享有一次绿色通道权益,在产生一次退票后,如该购票人/购票账户再次购买同场次演出票后,将不再享有退票权益。”方某不服,直接把平台告上法院,要求退另一张票的钱。
法院认为,本案中,购票页面的票务须知是格式条款。票务须知记载,不再享有退票权益的前提是“在产生一次退票后,再次购买同场次门票”,通常解释应为“退票成功后再次购买”。而方某的门票并非在退票成功后再次购买,故平台不能据此拒绝退还另一张票款。
“本案有利于规范经营者以格式条款约定退款条件的行为。”张倩法官介绍,经营者以格式条款方式约定退款条件的,应当以显著、通俗的方式向消费者进行告知,注意在文字表述上避免因歧义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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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,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,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。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,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。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,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。
票务信息未标注“无座”,法院:可退票!
另一名消费者杨某在某平台上购买了一张livehouse演出门票,下单页面显示演出时间、价格和“不支持退”等信息,购票完成后的订单详情页面才显示“无座位”。原告认为无座影响观演体验,申请退票,但平台拒绝。杨某诉至法院,请求判决被告退还购票款。
法院认为,观演中有无座位直接影响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和观演体验。平台未在下单页面告知原告有无座位信息,构成违约,而杨某在演出开始前一个月即向被告申请退票,且涉案门票并未实际使用,平台应该退还全部购票款。
张倩介绍,在线销售的演出门票中,消费者获取演出信息主要依赖于票务信息。如平台未在售票时事先告知消费者此类重要信息,消费者有权要求平台退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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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,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、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。
来源:北京日报客户端
记者:徐慧瑶